协 会 章 程
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:本协会名称:中文名称“晋江市安海镇冬泳协会” 、“简称安海冬泳 协会”。英文译名 “JIN JIANG AN HAI DONG YONG XIE HUI”、缩写“AN HAI DONG YONG XIE HUI”。 第二条:本协会的性质:本协会是由安海镇各村、街道、办事处业余冬泳爱好 者自愿结成地方性、专业性、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。 第三条:本协会的宗旨: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有关方 针政策,遵守社会道德风尚。响应全民健身,增强人民体质,促进精神、物质文明 建设。 第四条: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晋江市文化体育局的业务指导,接受社会登 记管理机关晋江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。 第五条:本协会住所设在:福建省晋江市安海镇兴安路339号二楼 福建省晋江市安海镇安平桥中亭(游泳浴场)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:本协会的业务范围: (1)增进兄弟市、县及其它省市游泳爱好者的友谊和交流; (2)增强安海镇冬泳爱好者之间的联系; (3)更好的为冬泳爱好者服务。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:本协会的会员种类为个人会员 第八条: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,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 (1)拥护本协会章程; (2)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; (3)冬泳爱好者。 第九条:会员入会程序: (1)提交入会申请书; (2)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; (3)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。 第十条: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 (1)本协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 (2)参加本协会的话动; (3)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; (4)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; (5)入会自愿,退会自由。 第十一条: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 (1)执行本协会的决议; (2)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; (3)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; (4)按规定交纳会费; (5)向本协会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资料。 第十二条: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,并交回会员证。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 会员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。 第十三条: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条为。经理事会表决通过,予以除名。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、罢免 第十四条: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,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: (1)制定和修改章程; (2)选举和罢免理事; (3)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 (4)决定终止有关事宜; (5)决定其他重大事宜; (6)决定接收会员事宜。 第十五条: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/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 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 第十六条: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为二年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 的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。但 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1年。 第十七条:现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,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 工作,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。 第十八条:理事会的职权是: (1)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; (2)选举和罢免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; (3)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; (4)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及财务状况; (5)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; (6)决定设立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及实体机构的权利; (7)决定副秘书长、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; (8)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; (9)制定内部管理制度; (10)决定其他重大事宜。 第十九条:理事会须有2/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/3以 上表决方能生效。 第二十条: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,情况特殊,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 第二十一条: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。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,在理事 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、三、五、六、七、八、九项的职权,对理事会负责 (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/3)。 第二十二条:常务理事会须有2/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 会常务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 第二十三条: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,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 式召开。 第二十四条:本协会的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 (1)坚持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、政治素质良好; (2)坚持同一切邪教歪风作斗争,为安海文明建设做贡献; (3)热心公益事业,为安海镇文体活动增光; (4)在本协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; (5)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,秘书长为专职; (6)身体健康,能坚持本协会的正常工作; (7)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; (8)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。 第二十五条:本协会的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 会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,方可任职。 第二十六条:本协会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任期二年。(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 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—),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、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, 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。 第二十七条: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。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 团体的法定代表人。 第二十八条: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: (1)召集和主持理事会; (2)检查会员代表大会,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; (3)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。 第二十九条: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: (1)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,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; (2)协调各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开展工作; (3)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 人,并交理事会决定; (4)决定办事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; (5)处理其他日常事务。 第五章 资产管理、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:本协会经费来源: (1)会员会费; (2)企事业单位、个人损赠; (3)政府资助; (4)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; (5)会费利息; (6)其他正常的合法收入。 第三十一条: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合法规定收取会员会费。 第三十二条: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,不得 在会员中分配。 第三十三条: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 确、完整。 第三十四条: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。会计不得兼任出纳。会计 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,实行会计监督。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,必须与接管 人员办清交接手续。 第三十五条: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,接受会员 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,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款资助的,必须接 受审计机关的监督,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。 第三十六条:本协会换届或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 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。 第三十七条:本协会的资产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、挪用。 第三十八条: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、福利待遇,参照国家对事业 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。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:本协会章程的修改,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。 第四十条:本协会修改的章程,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,经业务主管 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。 第四十一条: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、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 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。 第四十二条: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,并报业务主管单位 审查同意。 第四十三条:本协会终止前,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 织,清理债权债务,处理善后事宜。清算期间,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 第四十四条:本协会经社团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。 第四十五条: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,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 的监督下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。 第四十六条:本章程经2001年3月20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。 第四十七条: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。 第四十八条: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生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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